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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412号

姜培东、吕明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培东,吕明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姜培东,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吕明君,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姜培东与被执行人吕明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8日以(2013)西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30899元00,我院于2014年09月25日以(2014)西执字第141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4)西执字第1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412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支付案款3089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412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41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仇邵华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