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684号
原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8703315Q。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慧,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民,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天鹅湖花园A区,现羁押于溧阳监狱。
原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东公司)与被告赵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新锦东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锦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戚玲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