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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2684号

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赵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赵伟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684号

原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8703315Q。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慧,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民,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天鹅湖花园A区,现羁押于溧阳监狱。

原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东公司)与被告赵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新锦东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锦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戚玲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