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20041号

张引官、沈金观等与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引官,沈金观,沈建华,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041号

原告:张引官,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金观,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建华,男,住上海市金山区。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沈建敏,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引官、沈金观、沈建华与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建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以“再行协商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引官、沈金观、沈建华撤诉。

审判员  薛家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