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041号
原告:张引官,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金观,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建华,男,住上海市金山区。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沈建敏,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引官、沈金观、沈建华与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建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以“再行协商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引官、沈金观、沈建华撤诉。
审判员 薛家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