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107号
原告:白瑞,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朱珍妹,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浙江优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十甲陈村。
法定代表人:郑子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南街931号。
主要
负责人:金玲清,经理。
原告白瑞与被告朱珍妹、浙江优特轴承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瑞负担。
审 判 员 周 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金安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