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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953号之二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民委员会、黄益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民委员会,黄益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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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9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法定代表人倪慧彬,主任。委托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昌,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益峰,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益峰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益峰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莲南路南侧石粉小学对面的第8、9号店面返还申请执行人并支付租金和电费。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对以上店面进行了清空并将以上店面返还申请执行人。对于店内物品,本院委托了龙岩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99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店内物品按9900元抵作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的租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审判员 刘  文  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霞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