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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执异10号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万达钢管租赁站、姜银江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万达钢管租赁站,姜银江,严伍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11执异10号案外人:林正容,女,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城万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033041100191820U。经营者:于永根。

委托代理人:吴彬彬、申东晓,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银江,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严伍祥,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严伍祥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高丰家园44幢501室房屋。案外人林正容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强制执行。本院立案进行了审查,现案外人林正容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同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异议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林正容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军

代理

审判员  黄如山

代理

审判员  周渊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