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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928号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928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2-A185室。组织机构代码:71826545-4。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职务职员。被告王泳,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泳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泽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伯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