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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564号之一

曹春兰、曹继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春兰,曹继彬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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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春兰,女,1962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曹继彬,男,1949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曹春兰与被执行人曹继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继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黄敬敏

审 判 员  林 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