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春兰,女,1962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曹继彬,男,1949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曹春兰与被执行人曹继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继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黄敬敏
审 判 员 林 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