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异14号
申请人:钱龙,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该公司理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马树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办事处后罗村。
法定代表人:杨会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美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莘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马树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树香,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聊城市柳园办事处后菜市。
被执行人:吴凤莲(系马树香之妻),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聊城市柳园办事处后菜市。
被执行人:伍永臣,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山东。本院在执行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东昌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聊城美景建材有限公司、马树香、吴凤莲、伍永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龙与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共同向本院申请变更钱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债权转让交接书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十二份、付款明细一份、收款收据七份、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称变更证明一份。
本院查明,2011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1)聊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确认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15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承担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40万元;聊城市东昌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聊城美景建材有限公司分别对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615万元、180万元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马树香、吴凤莲、伍永臣对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应还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2600万元、1200万元、120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4月5日,本院依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8月31日批准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称变更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龙和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享有的本院(2011)聊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615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转让给钱龙。钱龙根据该协议向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款。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东昌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聊城美景建材有限公司、马树香、吴凤莲、伍永臣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钱龙,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并向被执行人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东昌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聊城美景建材有限公司、马树香、吴凤莲、伍永臣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协议对各被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钱龙与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变更钱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钱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广军
审 判 员 史兆锋
审 判 员 胡洪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汪桂荣
书 记 员 徐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