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何桂香,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席寿华,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何桂香申请席寿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鹰民一终止第3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席寿华应支付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案款142011.89元,承担执行费2030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金额,现因被执行人席寿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志伟
审判员 郑新君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