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7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3时35分许,被告人陈刚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路口时,与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刚赔偿了郑某的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施某、杨某、陈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刚赔偿了对方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军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钱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