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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847号

裴红艳与祖川棋、祖修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裴红艳,祖川棋,祖修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847号

原告:裴红艳,女,1969年11月20日生,回族,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女,1995年2月25日生,回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祖川棋,女,200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祖修臣,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祖川棋的父亲。

原告裴红艳诉被告祖川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裴红艳以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裴红艳负担。

审 判 长  席爱珍

人民陪审员  黄盼盼

人民陪审员  王 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