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847号
原告:裴红艳,女,1969年11月20日生,回族,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女,1995年2月25日生,回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祖川棋,女,200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祖修臣,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祖川棋的父亲。
原告裴红艳诉被告祖川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裴红艳以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裴红艳负担。
审 判 长 席爱珍
人民陪审员 黄盼盼
人民陪审员 王 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