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蒋礼仪,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陈世祥,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1号蒋礼仪与陈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