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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17号

蒋礼仪与陈世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礼仪,陈世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蒋礼仪,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陈世祥,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1号蒋礼仪与陈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