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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恢15号

午回锁与午旭海、郭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午回锁,午旭海,郭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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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午回锁,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午旭海,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郭敏霞,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午回锁与被执行人午旭海、郭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午旭海、郭敏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午旭海、郭敏霞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淑 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