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午回锁,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午旭海,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郭敏霞,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午回锁与被执行人午旭海、郭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午旭海、郭敏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午旭海、郭敏霞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淑 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