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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申70号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成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马成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号企图时代**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成贵,男,1942年12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成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2民终37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十冶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祝文甲

代理

审判员  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