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816号
原告:兰彩娥,女,壮族,1970年11月24日生,住河池市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辉,男,汉族,1946年10月14日生,住广西兴业县,现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万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江北东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64039568B。
法定代表人:李宏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琼相,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彩娥诉被告广西万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兰彩娥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兰彩娥以本案还是通过双方协议解决为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彩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37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彩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耀浪A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