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112号
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该社风险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该社风险部职员。
被告:樊书斌。
被告:张明友。
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樊书斌、张明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计843元,由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舒朝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路翠珍
书 记 员 赵一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