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号初2920号
原告:滑利荣,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实习),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庆松,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滑利荣为与被告黄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利荣的委托代理人郑志彪、高翔,被告黄庆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滑利荣诉称:2015年6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并承诺当日偿还。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入人民币伍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但被告到期未还。2017年5月7日,原告为追要借款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有律师费5000元,被告也应当予以支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及利息24000元(按年利息24%计算,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止,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借款付清为止),合计人民币74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户口本、借条、银行流水、委托代理协议。被告黄庆松辨称:借款是事实,同意还款,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愿意分期还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被告黄庆松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滑利荣借款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今借到滑利荣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保证于2015年6月2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付清则按每天实际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同时自愿承担出借方为追付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但不低于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借款人:黄庆松,2015年6月26日”。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以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滑利荣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足以证明被告黄庆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该诉请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庆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滑利荣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被告黄庆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