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1589号
原告:王瑞雪,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传闯,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瑞雪与被告苏传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由
审判员刘喜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被告苏传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瑞雪诉称,其将自己开发的房屋出售给苏传闯,购房款合计250000元,苏传闯已经支付200000元,余款50000元没有支付。苏传闯于2015年4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并答应在三个月内付清。该约定到期后,原告找到苏传闯还款,苏传闯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苏传闯辩称,欠款已经付清。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王瑞雪与苏传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处房屋出售给苏传闯,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该房屋价款共计250000元,苏传闯已付200000元,余款50000元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苏传闯从王瑞雪处购房屋一套尚欠购房款5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苏传闯出具的欠条证实,故王瑞雪要求苏传闯偿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苏传闯关于欠款已清偿的抗辩主张,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故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苏传闯偿还原告王瑞雪购房欠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苏传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喜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姬福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