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2642号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中财国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财国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财国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财国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63号24G、24H、24I。

负责人:乔海。

被执行人:中财国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10楼05-06单元。

负责人:黄筱岚。

被执行人:中财国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12层1201-5。

法定代表人:陈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财国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财国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69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中财国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