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572号
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彰法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9573052-X。
法定代表人:吴君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峰,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永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