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4民初1572号

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572号

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彰法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9573052-X。

法定代表人:吴君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峰,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潜山县皖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永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