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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57号

侯应利与刘汉生、姚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侯应利,刘汉生,姚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757号

原告:侯应利,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致麟,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汉生,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一,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应利与被告刘汉生、姚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应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姚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侯应利撤回对被告姚一的起诉。

审判员 陈 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昊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