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异89号案外人:任斗斗,女,汉族,现住安达市。
申请执行人:费鹏,男,汉族,现住安达市。
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臣,职务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人费鹏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1日作出(2016)黑1281执6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金点国际小区A4B栋2单元601室,后又于2017年5月26日将该���屋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费鹏。案外人任斗斗因此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此房屋的查封并撤销此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任斗斗称,我在2012年5月26日与安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用A4B栋2单元601室楼房对我进行安置。此房屋是回迁房屋,法院不应当查封,我申请撤销(2016)黑1281执683号执行裁定书对此房屋的查封及以此房屋进行抵债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费鹏称,认可案外人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此房屋是回迁房屋,请法院依法审查。
本院查明,2012年5月26日,案外人任斗斗与安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金点国际小区A4B栋2单元601室安置给案外人任斗斗,收���产权调换差价款75601.11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作出(2016)黑1281执6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房屋,2017年5月26日裁定将此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费鹏。以上事实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据及调查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屋,案外人任斗斗系此房屋回迁住户,对此房屋具有所有权,本院不应对此房屋进行查封,本院在此后下发的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属执行行为不当,故案外人任斗斗要求解除查封并撤销抵债裁定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6)黑1281执683号执行裁定查封的金点国际小区A4B栋2单元601室的执行;
二、撤销安���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黑1281执683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闫 明
人民陪审员 武婷婷
人民陪审员 任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萍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