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869号
原告:张力江,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姜攀,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张力江与被告姜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张力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力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力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张力江负担。
审判员 毛心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谢和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