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7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电珠,男性,1963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稻城县傍河乡子龙村。
被执行人:欧孝林,男性,1968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稻城县金珠镇东街。本院在执行电珠与欧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欧孝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我院的查询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337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建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支 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