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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张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张嘉伟,张春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司前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474650-0。负责人陈明。

被执行人:张嘉伟,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张春华,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嘉伟、张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9538.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嘉伟、张春华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其被执行人张春华名下房屋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盛北116号,2015年1月15日已被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