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65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5号。
主要
负责人:许海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用红,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明,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职员。
被告:范光维,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刘玉花,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尤溪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1号(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芳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与被告范光维、刘玉花、尤溪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以范光维、刘玉花已归还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并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每月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31元,减半收取2,315.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旺
审 判 员 张忠谋
审 判 员 黄慧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智文
书 记 员 陈 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