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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134号之一

任华平与何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华平,何文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134号之一

原告:任华平,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何文魁,男,成年,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任华平与被告何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任华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华平以被告何文魁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任华平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平

审 判 员  蔡艳艳

人民陪审员  张爱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