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134号之一
原告:任华平,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何文魁,男,成年,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任华平与被告何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任华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华平以被告何文魁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任华平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平
审 判 员 蔡艳艳
人民陪审员 张爱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