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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066号之一

杨波与孙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波,孙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066号之一

原告:杨波,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孙依,女,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杨波与被告孙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杨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杨波负担。

审 判 长  杨为民

代理

审判员  贺慧梅

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