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066号之一
原告:杨波,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孙依,女,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杨波与被告孙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杨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杨波负担。
审 判 长 杨为民
代理
审判员 贺慧梅
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