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4809号
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032203416。
法定代表人: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市文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工业园戚黄路东侧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86027200。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文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文达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哲第1页/共9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