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812号
原告:徐秀华,女,汉族,住汪清县。
被告:李冬瑛,男,汉族,住汪清县。
被告:刘静,女,汉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华诉被告李冬瑛、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秀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华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华撤回对被告李冬瑛、被告刘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 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