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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812号

徐秀华与李冬瑛、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秀华,李冬瑛,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812号

原告:徐秀华,女,汉族,住汪清县。

被告:李冬瑛,男,汉族,住汪清县。

被告:刘静,女,汉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华诉被告李冬瑛、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秀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华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华撤回对被告李冬瑛、被告刘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 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