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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364-1号

叶闽军、候里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闽军,候里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364-1号申请人叶闽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候里泉,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教师,住万年县。申请人叶闽军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候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候里泉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叶闽军与被执行人候里泉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叶闽军同意被执行人候里泉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高科

审判员  李亲孟

审判员  胡颖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方文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