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090号
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名都花园西区2号3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德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汗堂,该公司员工。
被告:管应国,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应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