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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1刑初39号

蜂提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当事人
蜂提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蜂提发,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傈僳族,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兰坪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龙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5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公诉刑诉(2017)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蜂提发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规定,于2017年6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蜂提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到8月期间,被告人蜂提发违反国家规定,在丽江市玉龙县石头乡利苴村委会国有林“白依池”林区内非法采伐了3棵红豆杉树,并将所采伐的红豆杉树造材后出售给他人牟利。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蜂提发所采伐的3棵树木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立木材积(蓄积)合计为5.3207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户口证明;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蜂学礼证言;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7、林权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蜂提发违反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管理制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立木蓄积达5.3207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蜂提发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蜂提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蜂提发辩称:我认罪,家住山区,生活贫困,以前不懂相关法律,现在知道错了,今后一定好好改造,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到8月期间,被告人蜂提发违反国家规定,在丽江市玉龙县石头乡利苴村委会国有林“白依池”林区内非法采伐了3棵红豆杉树,并将所采伐的红豆杉树造材后出售给他人牟利。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蜂提发所采伐的3棵树木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立木材积(蓄积)合计为5.3207立方米。被告人蜂提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蜂提发系被传唤到案,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蜂提发在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被告人蜂提发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因家里比较困难,砍伐红豆杉赚钱补贴家用。其于2015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到阿克都山上的林区内盗砍了3棵新鲜的红豆杉树,捡砍了1棵红豆杉树,并将砍伐的红豆杉树制作成方料后出售他人。5、证人蜂学礼证言,证实其知道被告人蜂提发有砍伐红豆杉树的行为。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蜂提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现场位于玉龙县石头乡利苴村委会国有林“白依池”林区,现场遗留的伐桩部分切面呈浅红色,部分切面呈暗红色,伐桩附近遗留锯木屑,并遗留一些造材剩下的树皮及材心,造材后树尖遗留在现场。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蜂提发辨认,其单独砍伐红豆杉树遗留的伐桩是编号为1、2、3号的伐桩,编号为4号的伐桩是其捡砍的红豆杉伐桩。从现场伐桩的辨认照片看,1-3号的伐桩切面比较新鲜,4号捡砍的伐桩切面比较陈旧。8、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蜂提发本人砍伐的3个伐桩及捡砍造材的1个伐桩树种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蜂提发砍伐的3个伐桩立木材积(蓄积)合计为5.3207立方米,捡砍造材的1个伐桩立木材积(蓄积)为2.2006立方米。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蜂提发。9、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在蜂提发的引领下前往林区寻找蜂提发作案工具,但是未能找到作案工具的情况和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9日依据办案进展将蜂提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与蜂学礼等人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进行分案处理。10、林权证明,证实被告人蜂提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地点位于玉龙县石头乡“果普罗”国有林区内。11、关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不可进行经济价值鉴定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实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严禁在市场上流通,在市场内没有参考价;国家对红豆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其参考价值。因此红豆杉无条件对其进行经济价值鉴定。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蜂提发对公诉机关提交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蜂提发违反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管理制度,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立木蓄积达5.3207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重点植物的保护制度,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并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蜂提发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和凤生

审判员  赵泽荣

审判员  和春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姚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