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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534号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文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文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534号

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长沙路中段(惠特工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597103B。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文皓,女,1993年2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

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文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林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