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26号
申请执行人:吴开华,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
被执行人: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2号金达大厦东区817房。
法定代表人:梁凡敢。申请执行人吴开华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9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