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388号
原告:王礼君,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德胜,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王礼君与被告黄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礼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王礼君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