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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409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周世军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周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4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住所地沪渝高速公路G50重庆江北收费站旁。负责人李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戴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世军,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847325《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周世军于2016年8月19日21时5分许,驾车在沪渝高速进城方向1762KM+000M处实施了“在高速公路上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NO:1847325《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在该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并于同日现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周世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第1847325号《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周世军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世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申请执行的NO:1847325《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作出的NO:1847325《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琳

审 判 员  邓斌

代理

审判员  赵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卿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