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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283号

郭佰军与栾锦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佰军,栾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283号

原告:郭佰军,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告:栾锦峰,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原告郭佰军与被告栾锦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郭佰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佰军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佰军负担。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沈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