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283号
原告:郭佰军,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告:栾锦峰,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原告郭佰军与被告栾锦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郭佰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佰军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佰军负担。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沈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