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防城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新区金石国际1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李宽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日波,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宋琳,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兆玮,男,1987年11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平,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审
第三人:毛春双,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平,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防城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兆玮及原审第三人毛春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兆玮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兆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兆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120元(被上诉人陈兆玮已预交19560元),减半收取19560元,由被上诉人陈兆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0元(上诉人防城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忠
审判员 崔 静
审判员 刘帅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廖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