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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桂兰、张海堂、张付堂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孙桂兰,张海堂,张付堂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

负责人:武树强职务:行长代理人:周根柱,男,汉族,职务:确山县农行员工。

被执行人:孙桂兰,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堂,男,1964年6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付堂,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桂兰、张海堂、张付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下:终结(2017)豫1725执9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康 熙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