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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22号

太原市金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金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22号

申请人:太原市金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学府街口鸿富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义,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申请人太原市金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金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并州北路支行的账户(账号:×××)银行存款25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