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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352号

张冬奇、段香香与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冬奇,段香香,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352号

原告:张冬奇,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办****组。

原告:段香香,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办****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改赞,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6号佳贝大厦XXX号。

法定代表人:龚升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冬奇、段香香与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张东奇、段香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冬奇、段香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张冬奇、段香香负担。

审判员  李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白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