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352号
原告:张冬奇,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办****组。
原告:段香香,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办****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改赞,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6号佳贝大厦XXX号。
法定代表人:龚升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冬奇、段香香与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张东奇、段香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冬奇、段香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张冬奇、段香香负担。
审判员 李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白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