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556号余传红、裴为兵:你们向我院申诉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口法院)执行的你们与叶万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案号:(2009)浦民一初字第2136号〕,执行已超八年时间,尚有85274.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立案监督。本院依法立案监督,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该案浦口法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执行,后又经过2015年5月25日和2016年10月11日两次恢复执行,因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执行过程中,浦口法院从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执行到交强险赔偿金11万元和商业险赔偿金9.2万元,从叶万庭处执行到2万元,又提取其在街道的田亩补助费共计10655元,并对你们给予司法救助3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浦口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叶万庭及其妻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执行过程中,对你们反映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浦口法院均予以核实:一是田亩补助费线索,执行人员经调查,对在紫金农商银行桥林支行发放田亩补助费的账户进行了冻结,但该账户至今没有交易往来,也无资金入账。二是对你们反映的叶万庭名下有一辆小型货车,经向车管所调查,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货车登记在叶万庭父亲叶长桂名下。三是对你们反映的叶万庭家中曾拆迁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叶万庭一直与其父母生活居住,当时家中拆迁的户主系其父叶长桂,并非叶万庭本人。被执行人叶万庭目前居住的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系其父亲叶长桂的拆迁安置房,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并无房产。因叶万庭未履行义务,浦口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两次司法拘留,每次15日。本院经审查向浦口法院提出以下监督意见: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案件的执行,你们如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直接与执行法院联系。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