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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异58号

重庆汰涸商贸中心与梁利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汰涸商贸中心,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欧萍,重庆市安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盛国庆,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梁利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异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汰涸商贸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6NT97E),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266号广电大厦综合楼2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兰兴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7796927A),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棠大道178号3幢2-1,

法定代表人:刘翊,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萍,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安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91356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溜水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朝波。

被执行人:盛国庆,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4470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古路建材综合市场A1幢二层10号至16号。

法定代表人:刘翊,董事长。

第三人:梁利琼,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重庆汰涸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欧萍、重庆市安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盛国庆、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公证处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渝足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汰涸商贸中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渝0111执1848号,因被执行人刘翊已去世,申请人执行人重庆汰涸商贸中心申请追加第三人梁利琼(刘翊的母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重庆汰涸商贸中心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追加第三人梁利琼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重庆汰涸商贸中心撤回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执行人重庆汰涸商贸中心撤回要求追加第三人梁利琼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正直

审判员  宋福良

审判员  姚向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