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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806号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时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806号

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千禧花园会所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琬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其云,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时良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琴,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时良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以“被告已交付了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爱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雷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