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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行审67号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卢石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卢石生,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81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江滨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MB020920XQ。法定代表人连美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惠珍,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卢石生,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燕,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2日以被执行人卢石生、李燕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6年1月29日生育第三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卢石生、李燕征收社会抚养费6692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卢石生、李燕,被执行人卢石生、李燕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卢石生、李燕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丹华

人民陪审员  卢炳立

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喜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