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郑佰胜,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现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丰世富,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刘秀金,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郑佰胜与丰世富、刘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佰胜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丰世富、刘秀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郑佰胜案款7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973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佰胜如发现被执行人丰世富、刘秀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元聪
审判员 吕贤显
审判员 吴文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