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卿炳建,男,汉族。被执行人伍振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柏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卿炳建与被执行人伍振忠、陈柏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2015)零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伍振忠、陈柏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2015)零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蒋汉民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