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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卿炳建被执行人伍振忠、陈柏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卿炳建,伍振忠,陈柏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卿炳建,男,汉族。被执行人伍振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柏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卿炳建与被执行人伍振忠、陈柏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2015)零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伍振忠、陈柏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2015)零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蒋汉民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