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8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柏江,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敏,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宫下白沙移民新村背后1号楼。法定代表人邱敏,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柏江与被执行人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岩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邱敏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路37号(市水利电力局)2号楼21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因此取得分配款402086.09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审判员 刘 文 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霞霞(代) 更多数据: